为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推动我县诚信建设,促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风尚,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本院决定将下列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予以曝光。现督促被曝光的被执行人及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限制出境、信用惩戒等强制措施,对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或抗拒执行的人员,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0513-68332299(县法院执行局)
详见附件。